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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是否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所以,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依据变更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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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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