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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提交的外文资料需要翻译成中文文本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规定:“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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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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