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什么时间起,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应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税化肥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规定:“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钾肥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
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