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规定:“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确定于2016年01月28日失效),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
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