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3〕501号
)规定:“……凡在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
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