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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国家出台了特殊优惠政策,即在2008年底前企业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税前扣除,但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