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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因其客户到期未能履行偿还贷款责任,起诉到法院,并依据法院规定预先垫付一切诉讼费用。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产无法执行,法院下达终止执行,该行债务和诉讼费用无法追索。金融机构预先垫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
胜诉方预先垫付的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如果经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胜诉方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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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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