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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取得的哪些补贴、津贴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