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总机构。
……
第七条 实行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