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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销售额”如何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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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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