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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