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规定,
关于“债权包”业务,企业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债权包”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购进债权的个别成本,收回款项时计算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价值,扣除其个别成本后作为所得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