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第六条规定:“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