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规定:“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