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
土地增值税税额。”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十五、关于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