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文件规定:“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