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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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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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