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10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
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