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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
营改增
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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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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