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规定:“(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
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
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
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
增值税额×退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