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