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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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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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