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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取得的贷款利息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进行销项中的抵扣?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36号
)
附件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1、贷款服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根据36号文件规定取得的贷款服务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如你司上述融资性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则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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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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