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
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
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