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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话,购进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票,还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根据实际行为而不是取得何种增值税发票。

因此,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无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三:

《山东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问题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1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8.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对保险代理人(非企业员工)在达到销售业务目标的时候,给予实物奖励。购买奖品用于奖励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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