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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
增值税
税款,可以在当期
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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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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