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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适用问题
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只能依据通常理解。对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议可以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应当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公告
》
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规定,而不应将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为可参照建委等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为新建则按新建进行税务处理;如批准为改扩建则按推倒重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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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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