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另外,上述文件的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纳税人使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且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的,可享受
增值税10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因此,若您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