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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文件依据变更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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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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