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456号
)规定:“一、人体血液的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
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四、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