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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停止抵扣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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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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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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