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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在何时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八条规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