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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