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
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
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
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
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
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
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
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
消费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