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卡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选择对应编码,“优惠类型”选择“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售卡方售卡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客户中途退卡的,应将原发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