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
如某公司某项目(属于同一成本核算对象)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为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
在计算计税成本时,可以按照700万元在税前扣除,即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