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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小区内既有一般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如何确定计税毛利率?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一般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一般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应分别确认成本核算对象,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分别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