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一般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一般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应分别确认成本核算对象,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分别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