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公告解读
(二)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例2.B企业2019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符合 |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50 |
100 |
2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
12.5 |
0 (5-12.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15-12.5=2.5 |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二、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