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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要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要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公告解读

(二)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指标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例2.B企业2019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2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3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4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1500

3000

5000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三)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5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50×25%=12.5

100×25%×20%=5

100×25%×20%+200-100)×50%×20%=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12.5

0

5-12.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15-12.5=2.5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12.5

12.5+0=12.5

12.5+0+2.5=15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50×25%-12.5=0

100×25%-5=20

200×25%-15=35



二、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印花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