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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6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1.把自产的化妆品和非消费税应税商品组成套装出售,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