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11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30.
营改增之后,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是否需要征收
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
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
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简并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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