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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分支机构需要报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

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