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规定,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