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81号
)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