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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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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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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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