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2.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
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