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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394号
)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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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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