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95号
)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金银首饰
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