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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