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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5〕65号
)
第二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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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版)
【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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